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26號聲請人 林志彥 相對人凱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581,3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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