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9號債權人謙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啓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兆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中兆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中兆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銷貨單客戶名稱:中盛機電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