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46號原告 江予卉 被告瑩中醫診所兼法定代理人 蕭晴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瑩中醫診所」,請補正關於「蕭晴穎」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蕭晴穎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50,000元);如雇主為「蕭晴穎」,請補正關於「瑩中醫診所」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瑩中醫診所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50,000元)。如逾期未繳上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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