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陳楷霖 附民被告管管
童品堯 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管管、童品堯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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