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鴻
相 對 人  洪荐詮 更名前為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街○○號15樓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參照上開規
定,本件聲請人倘不知相對人之實際居所,應向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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