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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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素津
相 對 人 柯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訴外人 柯順源 之繼承人,聲請
人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3069號及94年度裁
全字第194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柯順源提供擔保,聲請假
扣押執行,嗣聲請人與柯順源間清償債務訴訟業已終結,聲
請人欲取回擔保金,乃發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
招領逾期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函查相對人戶籍地址之居住事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水分局100年5月16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00015484號覆函表示
相對人現居美國,未居住於該址,核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資料相符,因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