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鍾永盛

訴訟代理人 鍾佩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 可立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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