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玖日,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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