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謀取財富,反利用借款人處於經濟弱勢,需款恐急之際,預定苛刻條件,藉以取得重利,惟其本件之被害人僅一人,且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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