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6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3,00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6年3月15日,96年6月15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二紙,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且按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既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