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秋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秋英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秋英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放火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開放火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已有3次放火經判處徒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被告再為本件放火之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認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楊欣怡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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