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岑林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李岑林之出生年應更正為「民國61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刑事裁定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情形,自應採同一解釋,先此敘明。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李岑林出生年之記載為民國「64年」(檢察官聲請書亦誤載為64年),經核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應為「61年」有異,係顯然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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