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鄧誠中 送達代收人 紀麗秋 被告 丁瑞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