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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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長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國益
施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第二審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