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2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82號上訴人弘大幼教事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97年度訴字第22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2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蕭惠芳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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