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64號原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非具體明確,尚無從得知其提起本件訴訟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之相關法條規定為何;又其民事起訴狀內僅有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之印文,應屬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之情形,惟綜觀卷內並無蘇奕全律師曾受原告委託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依據,則本件訴訟代理人蘇奕全律師之代理權即有欠缺。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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