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連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9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1月11日。
(六)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連進,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連進於民國106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6,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6年1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6,397,15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購屋貸款契約、借款明細表、催告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土庫││57-1│5,540│10000分之1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8639│臺中市西區土庫│主要用途:集合住│一層:53.37│陽台:9.25│全部││││段57-1地號│宅│合計:53.37│雨遮:0.63││││├───────┤主要建材:鋼筋混│││││││臺中市西區大忠│凝土造│││││││南街73之1號│層數:14層││││││││││││├─┴──┴───────┴────────┴──────┴─────┴────┤│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10,048.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8││(含車位編號B1:c21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33)││臺中市○區○○段○○○○○號,面積2,837.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