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14號原告 王寶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朝仁 、 張玉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