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0號原告 蔡思涵 被告 高炳弘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