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430號
原   告  李奇憲
被   告  謝炘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2點
1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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