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施華梁 被告 郭鑑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簡字第14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簡佩珺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