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23號原告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柔至 被告 余金狄
范鑫洲 范金棋 范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5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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