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 高曾月娥 被告 鄭中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年3月3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因原告並未繳納全部裁判費,本院乃於105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