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 王建益 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 律師被告 張世明 被告 鄭婉淇 被告 張秀麗 被告 魏妤廷 被告 陳苑菁 被告 王進茂 追加被告 陳雅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典憲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法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追加陳雅絹為被告,然並未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最新土地謄本,此部分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命原告補正上開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