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 陳春滿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複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被告 高俊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診斷證明書說明其係因病而未到庭,為維護其訴訟權,爰再開言詞辯論,至續行期日,由本院聯繫被告確認療癒期日後再為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廖于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