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11號上訴人 鄭照花 訴訟代理人 鄭俊源
鄭勝榮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
李怡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106年1月1日變更為梅家樹,被上訴人於106年4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請被上訴人就上訴人105年7月1日聲請調查證據暨準備㈡狀所附上證四估價單,於5日內具狀表示有無意見。另請上訴人就103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表示增建抵銷部分,於5日內具狀說明增建完成日期、主張抵銷金額及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熊祥雲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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