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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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之父親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