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豪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五十分在第九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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