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訴人己○○
號乙○○丁○○庚○○戊○○
樓之7壬○○辛○○( 謝龍潭 承受訴訟人)甲○○(謝龍潭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0,99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82,4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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