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4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拍賣不動產之附表、債權證明文件及第三人 鍾日鴻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相對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