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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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斯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