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 賴靜瑤
賴達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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