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1日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68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並諭知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嗣因其於緩刑期內故意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8月19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93號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並於同年9月8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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