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3號、97年度偵字第8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勞力士牌手錶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受處分人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862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勞力士牌手錶1支,業經受處分人坦承為其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此經本院查核該案卷宗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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