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1042號聲請人甲○○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