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93號聲請人甲○○(即臺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臺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2月1日就任為臺灣網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同年2月18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帳尚未核定,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8年2月2日起展延至98年8月1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