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鑫得投資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鑫得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97年7月22日被選任為鑫得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鑫得公司)清算人,於97年8月1日就任,嗣於97年8月15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申報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相關稅額,致鑫得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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