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下一層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諭知具保,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5747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乙○○釋放,茲因受刑人乙○○於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確定後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574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執行案卷,受刑人乙○○前揭兩處地址固均經檢察官合法傳喚通知到案接受執行,然遍查全卷及檢察官聲請書所附資料,並無拘提資料存卷,本院自難認被告業經合法拘提而未到案接受刑之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