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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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耀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耀生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張耀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業務侵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起至│107年11月14日││││107年4月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速偵字││││21552號│第716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中交簡字│││事實審││2826號│第3613號│││├────┼────────┼────────┼────────┤││判決│107年11月1日│108年1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7年度中交簡字│││判決││2826號│第3613號│││├────┼────────┼────────┼────────┤││判決│107年12月3日│108年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259號│4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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