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車佳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雯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20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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