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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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3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陳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金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107年1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字第八四
三四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八四
三四三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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