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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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673號、98年度緩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叄粒(合計驗餘淨重零點柒柒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黃色圓形錠劑1粒,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0.2197公克;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2粒,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0.5585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3月5日航藥鑑字第0971243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憑(見97年度偵字第3209號卷第61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月19日以97年度緩字第6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