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623號債權人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如住
戶規約)?若無,應更正請求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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