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42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謝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基隆市○○區○○○路○○巷○號,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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