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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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84號
原 告 蔡江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雄 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
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坐落於○○
鄉○○○段。地上物面積1,104.96公尺」、於事實及理由欄
載明「因土地共有、地上物有房子樹木。圍牆。」並未具體
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