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黃盈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慧慈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嘉義縣○○市○○段0000地
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同段33建號建物第一類建物登記謄
本及異動索引(需完整姓名),暨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就起訴狀「當事人」、「訴之
聲明」、「事實及理由」欄位均應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姓名及住址
,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2、3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涂慧慈積欠債務新台幣115,416
元及利息迄未清償,然債務人涂慧慈竟於民國107年4月12日
將坐落嘉義縣○○市○○段○○○○○號土地、同段33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侯**,
侵害原告之債權,爰請求撤銷被告等間之信託登記等語。然
查,原告起訴狀未表明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即被告侯**之
姓名,且原告於前揭起訴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所載之內容,
亦未特定請求對象即被告侯**為何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主文所
示之文書或資料,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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