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89號
原   告 黃鶯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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