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調字第89號
原 告 黃鶯美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