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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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5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偵查檢甲○○察官公訴人乙○○被告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