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告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榮祥 被告建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柒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