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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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乙○○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